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基金支出”中增设“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反映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的用于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的地区,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项目中增加“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拨付大病保险资金”,反映支出户支出的用于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设立支出户的地区,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项目中增加相应的科目反映相应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市案例:
(一)筹资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参保人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大病保险保障责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二)资金来源。试点阶段的大病保险资金可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中筹集,采取按季划拨、年度结算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规范。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保险试点实行市级统筹,不宜进行县级统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应当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方式、保险公司、资金管理等。
(四)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五)保障范围。
1.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年度个人负担的,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根据试点探索情况逐步扩大。
2.起付标准。大病保险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的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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