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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保险:减半征收企业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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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定从2013年6月起,减半征收企业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企业缴费由0.8%降至0.4%),减半期至2014年12月。

  优惠政策①

  减半征收企业工伤保险

  2013年6月,市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转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3]299号),规定从2013年6月起,减半征收企业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企业缴费由0.8%降至0.4%),减半期至2014年12月。2014年9月,市政府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4]36号),明确:继续执行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减半征收政策,减半期延续至2015年12月底。

  优惠政策②

  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

  2013年9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规定从2013年11月起,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减征期至2015年10月31日。在2014年9月市政府下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4]36号)中,将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减半征收政策延续至2015年12月底。后国家又出台政策,失业保险费率降低1%。

  优惠政策③

  下调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

  2014年2月,市政府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大政发[2014]13号),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下调至18%(原缴费比例20%),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由0.4%)下调至0.2%。

  优惠政策④

  下调金州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

  2014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金州新区现场办公会议的纪要》,明确从2014年4月起,金州新区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对此减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

  优惠政策⑤

  按“单基数”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

  按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应按“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企业以上月工资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2年1月,按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市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改按“单基数”征缴。

  下一步研究“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计,执行这5项优惠政策后,2014年全年企业少缴社会保险费26.16亿元。

  下一步,本市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研究出台“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半岛晨报2015-04-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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