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员工工资,缴交社保费用。近日,厦门一家公司为此被判败诉,法院要求将其克扣的所有工资返还给劳动者。
老王9年前进入厦门一家金属工业公司担任作业员,公司按外来员工标准为老王缴纳社保。2011年3月,老王取得厦门户口,就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希望按公司规定办理本市社保,多余部分由老王承担。
于是,从2011年4月开始,公司按照厦门户口标准为老王缴交社会保险费,社保差额由老王负担。
后来,因老王个人原因,双方于去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老王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克扣他的工资用于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要求公司返还11170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老王的主张。公司不服,起诉到集美区法院。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行为违法,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1170元给老王。
缴纳社保费用属强制性规定
法官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变更。《申请书》中关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部分转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申请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关于老王承担相关社保费用的约定亦属无效。
因此,公司用老王的工资缴纳公司应缴的社保费,属于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违反了劳动法中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2015-05-0807:10
(海峡导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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