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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养老保险 职工该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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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88年10月,胡志伟到保定某企业参加工作,身份是临时工。一直至1998年12月,用人单位才与胡志伟签了劳动合同,胡志伟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单位开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是,1988年至199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并没有为胡志伟补缴。 那么,职工该如何办才能维权呢?

  10年的养老保险费未补缴,保定职工胡志伟(化名)为此起诉了用人单位,但是,两级法院均判职工败诉。其实,胡志伟的遭遇并非个案。为解决《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职工欠缴养老保险的问题,河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出台文件,但是如何落实该文件在一些企业引发了争议,有的将官司打到了劳动仲裁和法院,有的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判职工败诉,有的则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法院审理范围,驳回职工的起诉。自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能否给这类难题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思路呢?

  单位未补缴社保职工“该告谁”“如何告”?

  ■单位同意接上工龄

  但一直未补缴养老保险

  1988年10月,胡志伟到保定某企业参加工作,身份是临时工。一直至1998年12月,用人单位才与胡志伟签了劳动合同,胡志伟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单位开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是,1988年至199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并没有为胡志伟补缴。

  为维护补缴养老保险等权益,胡志伟多年信访。一直到2013年1月12日,胡志伟才清楚地知道,单位有一份关于自己工龄问题的《接续工龄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经审查,同意将其1998年10月至1998年12月,工作单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1988年10月”。2013年2月4日,胡志伟为此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2014年3月17日,劳动行政部门答复,建议其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不受理一审驳回请求

  2014年4月21日,胡志伟申请劳动仲裁,保定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第1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是,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及超过仲裁时效。胡志伟又诉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胡志伟转为合同制工人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其应当知道之前的养老保险没有补缴。胡志伟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时主张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志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在仲裁申请时效内有中止、中断的正当理由,胡志伟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胡志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胡志伟的诉讼请求。

  ■不属民事案件

  二审驳回起诉

  胡志伟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的理由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和审理本案;根据人社部13号令和省人社厅(2012)第40号文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的《接续工龄审批表》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补缴;自己是在2013年1月才清楚知道,并多年上访,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企业代理人认为,胡志伟超过了仲裁时效,且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并且,《接续工龄审批表》只是单位的单方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做出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有满足以上要件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司法裁决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催缴、调查等职能,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本案中,胡志伟因补缴养老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志伟的起诉。

  ■欠缴养老保险

  “该告谁”和“如何告”

  胡志伟的一二审官司均遭败诉,法院裁判结果看似十分相似,实则大有“门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事案件,也承认胡志伟享有起诉权利,但认定其行使权利因超过规定时间而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是民事案件,法院无权受理和审理,根本不承认胡志伟享有起诉权利。

  那么,职工该如何办才能维权呢?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职工应先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处理的,或处理不合法的,可以“民告官”的方式打行政官司。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新的《行政诉讼法》时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院提诉讼,除此之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核定社会保险费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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