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启动未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查询划拨工作,督促没有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尽快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予配合,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首先进行督促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启动查询划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