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家人、亲戚、朋友等57人,虚构成单位的临时工骗取保险费,4年间,被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派往下属企业的工作人员王春,将96万余元公款揣进自己腰包。《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春有期徒刑7年。
检方指控,2007年4月,王春被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招聘,同年8月派至下属单位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科任科员。
2008年10月到2012年9月,王春利用给禹通公司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务便利,将亲戚、朋友等57人虚构成临时工,骗取公司保险金96万余元。
2012年11月初,禹通公司纪委收到举报,在案件未展开调查时,王春主动向公司纪委及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于2013年1月16日,返还公司101万余元。
2013年2月5日,王春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罪行。
在法庭上,王春认罪。
他的辩护人表示,王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王春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获得的数额而非骗取的保险金数额为准。且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春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对于辩护人称其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春系自来水集团招聘入职,自来水集团与禹通公司有隶属关系,王春系按照自来水集团的人员管理方式与规定委派至禹通公司工作的,由自来水集团负责其档案管理、工作调配,虽然其工资由禹通发放,但并不影响其系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其犯罪数额问题,法庭认为,王春虚报亲戚、朋友为临时工以骗取保险金,造成保险金脱离公司转而由自己控制,骗取数额即为贪污数额。
鉴于其自动投案,系自首,且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取得单位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王春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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