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阳市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填补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空白”。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列为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枣阳市人社、国土等部门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确定为补偿对象,即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办法》中明确了补偿标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预计2015年每人养老保险补偿最高约33000元,最低约18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