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参保人就医购药全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
社保卡”),未使用社保卡就医购药的,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人在进行住院登记、出院结算、门诊统筹结算、门诊慢性病结算、个人账户结算时,应出示本人社保卡,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结算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信息,核对无误后,使用社保卡进行登记结算。
2、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应尽快到各级社保卡服务网点登记办理社保卡;已办理未领取社保卡的人员,应及时联系办理网点领取社保卡。(各级社保卡服务网点名单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dzb.hrss.gov.cn/)
3、2015年7月1日后,仍未办理社保卡人员急需就医的,可到市或区县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临时社保卡,用临时社保卡就医购药。
4、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规范使用社保卡就医购药流程,督导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按使用社保卡就医购药流程操作,并做好向参保人的解释工作。
5、各级信息化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保卡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在6月底前将已到位的社保卡全部发放到位,并尽快调整业务模式,确保临时社保卡即时办结、当场发卡。
6、各
医保定点单位应做好持卡就医的准备工作,及时安装读卡器,联系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开发人员,在医保接口中增加住院登记、出院结算、门诊统筹结算、门诊慢性病结算等使用社保卡的功能,原提供的无卡结算功能,医疗保险结算管理系统将停止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