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参保人员稳定就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现在执行的2.5%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至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不变。
目前,我县人力
社保局已按政策规定对全县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及时调整。此项政策将覆盖全县483户参保单位,惠及21072人。
2015年当年内可减轻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负担达200余万元,并对3-5月已按原费率多征收的费用将在7月进行统一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