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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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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度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76元/月,2015社保缴费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26元,上限调整为13128元。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度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76元/月,2015社保缴费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26元,上限调整为13128元。
 
  据介绍,社会保险缴费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应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新缴费基数执行后,我市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2324元调整到2626元,如参保单位工资发放未超过社保缴费下限的,应按新公布的缴费下限申报。参保单位申报后应根据申报结果,在缴费结算账户中足额存款。逾期申报、逾期扣款未成功的,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缴费。
 
  根据相关文件,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缴费申报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缴费基数下限(2626元)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76元)之间申报缴费基数。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最低缴纳额调整为525.2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8元大额医疗救助金+10元医疗门诊统筹金)的,每月最低缴纳783.88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的比例)的,每月最低缴纳9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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