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近日从广东清远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清远市参保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同时取消了原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的社保险种涉及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上调为2408元,相较于今年7月调整的2258元,上调了150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并没有变动。
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则下调到2408元,原来为3111元,上限不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为2248元。与此同时,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从3111元下调到2408元。但这两个险种的缴费比例不变。
除正常缴费标准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也作了上调。分别是养老保险下限上调到2408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下调到2408元/月、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变。
市社保局提醒各参保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要求,认真、如实、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和及时缴费。对参保单位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