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意见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企业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意见要求,办理补缴手续时,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然后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意见明确了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方式,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意见对后延缴费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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