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海淀区残联获悉,该区率先启动了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将领取自2007年4月1日算起的社会保险补贴。
据了解,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共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为2007年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年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5%。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根据以后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进行及时调整。
凡具有海淀区内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个体),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和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都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在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可减少缴纳存档费;没有档案的由区、街道(乡镇)残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从事个体就业的残疾人需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个体营业证明、实现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补贴。
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将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即:个体就业残疾人应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持缴费票据原件和有关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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