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某法院开庭审理了辖区内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与职工黄某的劳动关系确认一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证明自己的观点,都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并展开激烈的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黄某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物业管理公司为黄某购买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但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黄某产生了劳动关系。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物业管理公司确为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而提供了黄某的技术证书,从而为了完成资质证书的申报帮黄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劳动,黄某亦认可未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故法院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实际用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实际用工,才会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认定劳资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大多数人都认为,有了社保缴费记录就等于存在劳动关系,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在实践中社保缴费记录可作为一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不是充分证据。最终还得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
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还应考虑几个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的案例中,法院或仲裁院都可能会遇到挂靠社保、挂靠证件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因此,“用工标准”就成为了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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