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被加班”、雇佣童工、职业中介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企业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25日,记者从临沂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早在去年就已经正式发布《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对劳动保障范畴的43项违法行为,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裁量基准”从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按照2013年我市《关于印发临沂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人社局结合实际,对43项行政处罚进行了细化裁量,并绘制了行政处罚流程图。
据悉,此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社保系统的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类等,对涉及的43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查看市人社局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发现,这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这些基础上,根据不同适用条件,每一大类中具体分为几小类,“分档”细化处罚裁量标准,最细分五档。
记者了解到,其中不少标准比日前我省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还细致。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例。我省规定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等“三档”。而我市规定了缴费单位在1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1个月不足3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3个月不足6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6个月不足9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9个月不足12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五档”。
对于此办法的实施,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这在具体工作中更有依据,也更加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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