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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就业和社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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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妇女享有发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肩负重要使命,我们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妇女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不断促进妇女发展。

  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立法是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妇女享有发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法律对妇女享有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推动相关规定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妇女平等就业、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特殊劳动保护等权益作为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等活动,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招用工行为。2014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件378件。

  促进妇女发展,就业是基本途径。在就业工作中,我们始终将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价值取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妇女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底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数为6546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208万人,其中教育、金融等行业中女性劳动者占比已经超过50%。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妇女从事手工编织实现就业创业的意见》(妇字〔2013〕26号),2014年又与全国妇联召开手工编织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会,支持妇女通过从事手工编织拓宽就业渠道。为促进女大学生就业,防止就业歧视,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进一步强调国有企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益。

  平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妇女就业,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重要措施。这项工作从1994年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起步,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目前生育保险已将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部分地区还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险范围。与此同时,将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逐年增加,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广大育龄妇女生育保险权益,促进了女性公平就业。

  保障女性平等权利,公务员考录制度是重要环节。公务员考录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致力于消除对报考者身份、性别、职业、民族等方面的歧视,在制度设计、程序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等各个方面保障公民公平考录的权利。合理设置录用资格条件,注重保护女性考生报考权利。在招考过程中严格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择优录用,不得因考生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维护怀孕考生合法权益,专门出台政策明确规定,遇有孕期无法进行体检和考察的,待考生孕期结束后再进行检查,并推迟考察等录用程序。从公务员招录的实际情况看,女性享受到了应有的公平待遇。2014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当年录用人数的比例为49.8%,地方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比为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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