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需要缴多少钱?
社保医保分开吗?补缴后,次月开始能领多少钱?”市人社局、财政局今年9月份下发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因此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成为市民咨询的热点。
耿成亮介绍说,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申请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本年度办理的共需8.7万元。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时补缴基本
医疗保险年限。按补缴时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历年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扣除应划入个人账户数额的医疗统筹金,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不补报医保统筹待遇,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一位市民咨询说:“我的养老保险补缴日期是2001年7月到2011年6月,而医疗保险的缴费日期是2003年11月到2011年6月,两者的缴费日期为什么不一样?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补缴十年?”耿成亮解释说,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该市民户籍所在区(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11月,所以医疗保险从2003年11月开始补缴,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