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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社保确认工龄应尽早 减少补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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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以来,花都法院受理了多件确认工龄案件,这些案件情节大致相同,都是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时,需要确认其在多年前工作过的企业时的工龄,因为确认了工龄之后可以大大减少补缴社保费用。

  2012年以来,花都法院受理了多件确认工龄案件,这些案件情节大致相同,都是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时,需要确认其在多年前工作过的企业时的工龄,因为确认了工龄之后可以大大减少补缴社保费用。

  这些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涉及镇政府曾经开办的多家集体企业,劳动者工作期间多集中在80年代、90年代,距今年代久远,远远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劳动法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60天,劳动调解仲裁法放宽为1年)。劳动仲裁委均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申请劳动仲裁主体条件或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转至法院起诉后,作为被告的各家企业现在统一由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处理相关诉讼事宜,经济发展总公司从维稳和民生角度出发,配合劳动者确认了工龄。有被告配合,这些工人算是比较幸运的了。

  还有没这么幸运的工人!例如这件案件,被告为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系私人投资企业,因原告从该公司离职已有三年多,被告公司不同意配合原告确认工龄,并以申请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抗辩,相关法律要求企业用工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可以销毁,因此公司有不提交相关员工档案资料的权利,原告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确认工龄的申请,因劳动者的相关档案资料在用人单位处并非永久保留,而是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劳动者及时申请仲裁,方有利于查明事实,顺利解决纠纷。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以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确认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从上述案件总结出的教训是:尚未补办社保的劳动者,千万不要等达到退休年龄时才想起来找原工作单位确认工龄!那时用人单位以时效抗辩,劳动者必然败诉,本来可以保障的自身利益也无法实现,最好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就要求公司开具工龄证明,如公司不配合,至迟要在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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