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参保人,可选择向社保机构一次性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然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此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按统一部署,此项工作已相继在各县市区开始,2011年底前将结束。
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通知称,该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与我市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曾与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龄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大厅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均记为15年和0.6。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和军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养老待遇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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