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前出台两份文件,事关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和
工伤保险调整缴费费率。《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工伤保险调整缴费费率降低50%,有效时间半年,2016年1月1日~6月30日。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办法所实施的浮动费率,是指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缴费费率为基础,根据其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下调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1号)同时废止。
工伤保险调整缴费费率
《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称,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50%下调费率;
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
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
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另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