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本市福利企业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4〕1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和稳定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同时满足集中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就业;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等条件的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
在区福利企业申请、福利企业管理站受理、审核、汇总、确认的基础上,奉贤区财政共拨付补贴资金1926万元,涉及131家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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