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一些小型用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
社会保险范围、劳动合同法亦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无论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拒不缴纳。即便公积金不属于仲裁范围,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维权。
交不交公积金单位有自主权?
案例
小邵中专毕业后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2015年年底,小邵打算购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遂向公司提出补交并协助办理手续。公司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且《劳动法》并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为由拒绝。
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强制实行的义务。小邵可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要求公司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未约定就无权主张?
李先生因所在商业集团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辞职时要求公司补交其供职的19个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确定该公司应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后,先后向该公司发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以及限期缴存通知书。该公司以其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为由,拒绝履行限期缴存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该项法定义务。小邵可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