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12月30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获悉,租售办法是在原《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的。值得关注的是,租售办法中,人才轮候公租房将不受缴纳
社保时间的限制。
轮候不受缴纳社保时间限制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1月29日发布实施。“原暂行办法”是深圳率先全国建立并实施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2014年11月底,深圳正式启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两库合一”,轮候申请、网上办理、材料提交等各方面将安居型商品房和公租房进行了统一,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予以合并。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关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申请条件的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基本没有变化,仅对人才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轮候公租房,参加本市
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而租售办法坚持人才优选的原则,根据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申请公租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对于新引进人才,可以通过“先补、后租、再买”的方式,获得无缝衔接的住房保障。
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房有优先权
深圳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出台了多个关于保障残疾人、抚恤优待、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住房需求的政策文件,要求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对上述特殊群体实施一定的优先优惠政策,特殊群体也曾经多次通过多种途径主张其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的权利。为此,《租售办法》一方面适当放宽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另一方面规定租售单位可以在配租、配售时组织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需要安排优先选房的,租售单位应当在配租、配售通告中予以说明。
同时,“原暂行办法”基于诚信申报的原则,规定在册轮候人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但未明确如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后果。《租售办法》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变更的,其不利后果由在册轮候人承担,从而引导在册轮候人自觉履行诚信申报按时变更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