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日前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完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增添“新福利”。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尚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已申请获取城镇常住户口登记的,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及常住户口登记材料(原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根据本人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申请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亦可以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之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可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执行;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户籍为城镇居民的、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从业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参保资金补助。
(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原户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精神,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常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单位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流动工作的农民工,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和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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