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及时为新进员工办理保险,等到员工发生意外才去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
入职不久遇交通事故索赔工伤几番周折
陆某今年23岁,2013年5月,他入职镇江某快递公司做快递员。6月16日,他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膝盖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三天后,公司为陆某补缴了
工伤保险。
在被鉴定为伤残前,2013年10月,陆某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去年12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快递公司应支付陆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快递公司不服裁决,向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他们已依法为陆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陆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今年10月,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部分,未予以处理。陆某不服,对该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在二审程序中。
今年11月9日,陆某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镇江市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履行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上,陆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到底由谁支付,成为焦点。
支付中心代理人及代理律师认为,在陆某受伤后三天,快递公司按照月收入1910元的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补缴了陆某从2013年5月起的工伤保险。因是先工伤后参保,
社保部门向快递公司调查情况,因快递公司不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资料,导致无法认定快递公司是否为其职工缴纳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因此暂不支付陆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快递公司代理律师对为陆某补缴工伤保险没有异议。不过她作出了相应解释,“第三人(快递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承包,陆某所在承包区在2013年5月20日才将陆某的入职材料送到公司,他们是5月20日后收到入职材料去办理工伤保险,但是25日后社保就不办理保险缴纳的手续了,通知到下个月再来办理,所以第三人没能及时参加保险的过错并不完全在于第三人。”
对于补缴问题,支付中心表示,即使快递公司补缴之后,也要根据缴纳时间节点对新发生的费用才能进行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由于快递公司没有足额缴纳,新发生费用尚未产生,因此对于陆某的诉求应当由快递公司支付。
快递公司代理律师则反驳称,根据他们已经补缴的事实,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于陆某工伤发生在前参保在后情形下新发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支付中心及快递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共同支出。因此,他们支持陆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