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草案修改稿还新增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事指引等向社会公开。此外,还规定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媒体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
社保欠费不仅是违法之举,更是一种失信的行为,除了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也应担负应有的道德风险。而这种代价的付出,离不开市场其他主体的参与,尤其要发挥“用脚投票”的正向淘汰机制,一方面让其他的合作伙伴对其信用重新进行评估,以此形成竞争性的环境压力;另一方面,则是劳动者在择业时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评价,并基于此作出是否应聘的选择。
很显然,信息公开之后,如同将内部化的“黑名单”进行了对外的曝光,使得社会其他监督力量有了全面参与的机会。尤其是关系到用人单位市场信誉这个核心竞争力,在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密切相连的情况下,基于对核心利益的顾虑,用人单位自然会投鼠忌器而不敢越红线,从而在履行法定责任和保障员工权利方面主动作为。自然,有了其他监督力量的参与,也能有效改善法律监督“单腿走路”的低效化,从而形成监管的合力,对于行政机构的履职能力也是一种促进,可谓一举多得。
如此看来,社保欠费被公开不仅是种道德约束,而是通过信息的公开以达到多方促进的制度补强。因而,公开社保欠费的信息其实是对各方负责之举,既有助于形成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又可以给劳动者维权创造条件,还可以对行政监管形成促进,此举若能更程序化、法定化和常态化,其效果也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