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社会保障基金是充裕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框架下,可以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随后,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态,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研究落实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的工作思路,适当下调社保费率。一方面是社保基金有结余,另一方面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可减轻企业负担,以实现“稳增长、促就业”的目标。
目前,我国“五险”总费率由原来的41%降至39。25%,其中,企业负担为28。25%,个人负担为11%。
多地下调社保费率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近期,上海、广东、天津、云南、甘肃、浙江杭州、福建厦门等地区陆续出台新政,不同程度地降低社保费率。
上海3月21日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均下调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广东从今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2%降低至1%,并要求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
天津今年2月初推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提出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其中,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
此外,云南、甘肃也均下调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浙江杭州则决定,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平均下降0。2个百分点;福建厦门也下发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降费率不会影响社保待遇
有公众质疑,社保费率下调后,职工到手的现金多了,企业的负担也有所减轻。但是钱少缴了以后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会不会有所下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余少祥认为,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职工的社保待遇。社保待遇是既定的,是国家承诺的计发数,不会说存在基金缺口就降低待遇。但是从间接层面看,费率的调整,可能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进而上涨的步伐会放缓。因此目前关于费率的调整都是以部门政策的形式出现,表明国家是根据整体经济形势的发展来调整五险一金费率,将来经济形势向好,也有可能再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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