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昨天,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
达到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一旦选择不得更改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参保对象涵盖三类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为: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职业年金同时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如何领取?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
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此次实施办法规定,新老办法比对的10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