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年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通知》明确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一次性月缴费的基数由本人申请缴费时所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申报。
《通知》实施后,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趸缴的本人月缴费基数,由本人申请缴费时所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申报,同时按年递增5%缴费。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5月1日后,申请按省相关文件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指数、缴费时效均统一改按《通知》执行。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有疑问,可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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