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破除双轨制,是我国
社会保险事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都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及已在本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按《通知》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通知》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在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前,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人员编制进行清理规范,列出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对人员名单加盖公章确认。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各参保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审核确认编制内人员名单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将编制外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征缴。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当地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海口农商行。今年6月开始,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业务。参保单位可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据介绍,今年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申报2014年10月至缴费当月保险费的,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收取利息,免收滞纳金。2017年1月1日后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免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