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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未买社保仍需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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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医疗费问题,冯某某近亲属张某等人和膳食公司协商未果,张某等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膳食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20000元。

  东莞市中院发布多宗2015东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员工非因工死亡,但企业没有为其购社保仍需赔偿医疗费;员工受了工伤,老板未经法定程序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法院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应时刻留意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注册登记情况,并及时向法院报告。

  案例一

  老板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工伤赔偿

  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钉架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张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张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发生受伤事故,2014年1月4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7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以该公司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与张某某于当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投资人为张某,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相关工伤待遇后,该公司被注销,清算期间,清算组通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张某某未申报债权。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财产用于支付相关债务后,剩余财产为91204.93元,全部分配给张某,未预留张某某的份额。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该公司于上诉期间隐瞒债务情况,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市中院将该公司变更为张某参加诉讼。根据清算报告显示,张某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故张某应当承担该公司对张某某的债务,故二审判决张某应当向张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89.7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工资519.6元;伤残鉴定费用436元。

  案例二

  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未买社保仍需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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