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本市已灵活就业,个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并承担全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期限:
(1)下列人员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①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男性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援助对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2)下列女性可享受至55周岁。
①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年满50周岁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女性城镇失业人员(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可至55周岁。
②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年满50~55周岁的女性(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
(3)下列人员只享受3年。
①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等5类人员)。
②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或“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
③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人员。
补贴标准: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②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申报地点:户口所在地社区,每半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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