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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公司每月给员工发500元“社保补贴” 不再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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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又到了毕业生求职就业季。作为一个即将踏入社会的“小鲜肉”,求职中关于社保、关于最低服务年限、关于劳动维权的这些事儿,“小鲜肉”们,你们了解吗?

  又到了毕业生求职就业季。作为一个即将踏入社会的“小鲜肉”,求职中关于社保、关于最低服务年限、关于劳动维权的这些事儿,“小鲜肉”们,你们了解吗?

  看看“老腊肉”们的经历,听听法官的解读,“小鲜肉”们,小心职场上这些“坑”。

  南国都市报5月15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胡坤坤)不管是员工主动提出,或者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一些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

  2013年5月中旬,于洋(化名)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基本工资为3720元,另外公司每月以现金方式发放500元“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时,于洋表示同意领取“社保补贴”,不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职工社保,由其自行解决。2014年10月31日,于洋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共计向于洋发放“社保补贴”8500元。

  2014年11月23日,于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公司为于洋补缴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涉案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另行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前已经发放给于洋的“社保补贴”,于洋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由涉案公司为于洋补缴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保费用(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于洋返还公司“社保补贴”8500元。

  于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

  当事双方通过约定免除无效

  海口龙华区法院宋法官表示,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不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免除这一法律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宋法官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社保补贴”等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形式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

  宋法官提醒,不缴纳社保,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在其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极易失去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应对。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工成本似乎降低了,但实际上,在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构成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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