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社保异地转移人员可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北京市人保局明确了北京市社保异地转移条件,
医疗保险也可异地转移。
从2010年1月起,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续。北京市人保局昨日发布政策,明确了北京市社保异地转入后享受本市待遇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京就业并参统的外埠人员,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
另外,此次政策明确,符合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外埠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可进行转移接续。
待遇转移后可享退休待遇
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北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需在本市实际累计满10年。
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补充医保接续可补缴10年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外埠人员,退休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0年。
如男的不满25年、女的不满2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需同时补缴到规定年限。补缴后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以本人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2%,及本人欠缴的差额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埠人员尚不能在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单位办
此次政策明确:7月起,异地转移人员应该由所在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所需职工档案也要由参保单位提供。
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补发。
同时,社保异地转移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