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以“福利国家”著称于世。德国基本法(即宪法)中规定:“德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这里所说的“社会的”就是社会福利的意思,国家有责任保证人民在遇到各种社会风险(如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时不至于在经济上陷于困境,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并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设施。经过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战后几十年的努力,德国已经建立起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已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所效仿。
德国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Sozialversicherung)。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
德国是世界上最先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19世纪80年代(我国清代光绪年间),在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德国首相俾斯麦主持创办了一系列社会保险。俾斯麦以铁血宰相著称,为德国统一不惜动用武力。但他也关心民众的疾苦。1883年医疗保险首先开办,接着事故保险(1884年)和养老保险(1889年)也相继开办。又过了几十年,德国增设了失业保险(1927年)。二战以后,社会保险事业得到改进,保险范围继续扩大,保险待遇明显改善,特别是退休职工的
养老金改为动态增长,养老金的数量不再是一成不变,而是与生活费用的增加和社会上的工资增长挂起钩来。
今天社会保险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柱石。社会保险建立在互助的基础上,保险费用由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共同负担,职工及其家庭在遇到疾病、年老、失业和工伤的情况下,可从保险机构得到经济上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除个别高收入者外,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他们每月要交纳保险费(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占工资的14%左右(因医疗保险机构不同略有差异),养老保险费占19 %,失业保险费占4%。这三项保险费由职工本人支付一半,所在单位支付一半。事故保险费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职工及其家属享受免费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有子女的失业职工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其失业前净工资的67%的
失业金,无子女者可领到相当于原来净工资60%的失业金。失业金青年人最多可以领一年,年老职工最多领两年。长期失业者只能领
社保。
退休职工可领到养老金,足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也可获得各种经济支持。
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稳定德国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常为人称道。但是维持这一制度的代价也相当惊人,其各项费用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大约十分之三。高昂的费用无论对于国家财政,还是对于企业和职工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目前德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重点放在如何维持巩固这一制度上,如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一些改革,把费用尽量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上。
三大支柱组成的养老保险
德国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
人寿保险来保障。这些保险号称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实,三者中以法定养老保险最为重要,其他两种保险对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只起补充作用。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创始于19世纪末。职工必须按月交纳保险费,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起初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若遇到通货膨胀,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1957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以便让老年人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此,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随着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根据现行法律,每个职工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保险费占工资的19%,按月交纳,职工和雇主各付一半。这些保险费用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不足部分由联邦政府从财政开支中补助。
管理法定养老金的保险机构分为几种:各州的机构专为工人保险,联邦有一机构专为职员保险,还有几个行业性的保险机构。这些机构是历史形成的,它们都具有半官方性质,各机构关于养老保险的条件完全相同。
根据规定,男女职工都应在65岁退休,工龄长于35年的可于63岁退休,矿工和失业者可提前到60岁退休,女职工最早可在60岁退休。但早退一个月,养老金少千分之三,也就是说,63岁退休的人,每月养老金比65岁退的人少7.2%,60岁退休的妇女比65岁退休者养老金少18%。
他们退休后,每月可领到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先工资的高低。一个有40年投保时间的退休职工,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投保时间的,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70%的养老金。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近年来,由于德国人口的老龄化,养老金支出大为增加,职工、企业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有鉴于此,联邦已通过了养老金改革方案,从2012年起职工的退休年龄每年延长一个月,直到逐渐提高到67岁,以节省养老金开支。
企业养老保险是由各企业举办的一种福利。大约三分之二的职工享有这项福利。这项福利的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企业一般把这笔费用存入保险机构。职工退休后每月可领到企业养老金。其数量各企业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养老金相当于净工资的4%左右。这对于退休职工来说,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企业养老金制度19世纪时就已在一些企业实行,主要是为了鼓励职工安心在本企业工作,辞职的职工就享受不到这项福利。为了纠正这一偏向,1974年联邦通过法律,规定凡是35岁以上,参加本企业养老保险至少10年的职工即使辞职离开企业,退休后仍可领取这份企业养老金。为了防止企业破产致使职工的企业养老金落空,所有的企业养老保险都必须参加全国的保险基金,以受到保护。
私人人寿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他们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到65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若65岁时本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的或按月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既具有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所以参加人寿保险的职工相当踊跃。
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险
德国实行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除高收入者外,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保险费按工资提取一定的比例,工资高的多交,工资低的少交。保险费一般占工资的14%左右(因保险机构不同略有差别),职工本人出一半,从工资中扣下,另一半由工作单位支付。家属随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不需要另外交费。大学生也必须办理医疗保险,才能在大学注册学习。但他们的保险费甚为优惠,每月为60多欧元。极少数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医疗保险由社保负担。
承办法定医疗保险的机构很多,有专为工人保险的机构,有专为职员保险的机构,如Barmer,DAK,它们也为大学生办理医疗保险,还有地区性的保险机构(如AOK)、行业性的机构和大型企业的保险机构。众多的医疗保险机构是历史形成的,但它们按性质来说都是社会保险机构,具有半官方性质。然而各机构之间,仍存在一定竞争。这就促使各保险机构改善经营,降低费用。
参加保险的人(包括家属)在医疗方面一般都是免费的,包括就诊、住院和药品,也不论是普通内外科、牙科、眼科、精神病科。若干情况下本人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如镶牙配眼镜。拿医生开的处方到药房取药,也得付一点钱,但儿童的药品完全免费。医疗保险机构还支付预防癌症的检查费用、死亡安葬费、生育保健费。职工因病休假,六周内由工作单位继续支付工资,其后由保险机构支付相当于月工资70%的伤病
津贴,三年内最多可支付78个星期。近年来医疗保险的费用支出大幅度增加,使得保险费相形见绌。为此,联邦专门通过法律,采取某些节约措施,如取每种药患者都要交5欧元。住院也要交纳一定费用。希望能把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个人收入超过一定限额者,可自由投保。他们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后者的保险费不按工资的百分比提取,而是与投保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家庭人数有关。私人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