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前不久,在作业中,小林不慎从空中坠落受伤致残。建筑公司承担了小林前期的医疗费2万余元,剩余的2万多元医疗费是由小林自己支付的。出院后,小林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落实相关待遇。公司承认小林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认为单位没有给小林参加
工伤保险,因此小林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事情真的像公司说的那样么?小林带着疑问,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咨询,最后,在工伤认定部门的调解下,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小林达成了赔偿协议,按规定落实了小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
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所有的费用都由企业自行承担,即使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也要由企业承担,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报销。企业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单赚不到便宜,反而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