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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个人补缴社保开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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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政策,具有烟台市户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40周岁(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根据省、市社会保险趸补缴文件要求,自上周五起,芝罘区2016年度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开始受理申请,有补缴意愿、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向区人社部门申报。
 
  补缴条件须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政策,具有烟台市户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40周岁(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具有烟台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该类人员应自补缴的时点继续往后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2011年7月1日至补缴时点之间,不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
 
  所有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能早于1998年1月(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不得早于2003年1月,其他乡镇企业不得早于2006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能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能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补缴人员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个人身份补缴社保的,须同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补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当前为5.6%)。
 
  办理退休的条件包括,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参保人退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满15年,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如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当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正规就业并按相应的险种、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满10年,可适用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如国家发布新的职工退休政策,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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