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如东县人社局下发通知,对2016年度全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适当调整: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为67200元。
因如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江苏省平均工资水平,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标准由原15446元上调至16800元,下限标准仍执行原标准255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低、中两个标准仍执行原标准2650元和3089元,高标准由原5149元上调至5600元。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仍执行原标准每月250元。
原在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及原五大镇办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应保未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局养老保险科审核、认定后,可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仍执行原每年8568元标准。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和《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和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保要求续补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可按实际缴费时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逆向补缴断保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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