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淄博市社保处获悉,今年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社保部门提醒相关市民于该日期前务必在代扣银行卡内存入足额款项,逾期养老保险将不能补缴。
据介绍,参保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和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参保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按照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照60%的基数(2383)缴纳5719。20元、按照80%的基数(3177)缴纳7624。80元、按照100%的基数(3971)缴纳9530。4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2382。60元(领取低保人员按照60%缴纳),大额医疗保险救助费168元。享受低保的参保个人于11月30日前,携带享受低保证明资料到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享受低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60%缴纳。
淄博市社保部门提醒,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每年的6月至11月期间,市民持缴费卡或存折到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存款,由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个人每年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不予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跨年度将不能补缴。医疗保险费按照补缴时的标准补缴历年欠费。
参保个人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可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dzb。lss。gov。cn)点击“个体参保人员邮寄信息变更”自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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