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耿成亮就“社会保险综合”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其中社保补贴、养老医疗保险补缴和社保待遇政策等问题,成为网友咨询的热点。
本年度补缴养老需缴纳8。7万元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需要缴多少钱?社保医保分开吗?补缴后,次月开始能领多少钱?”市人社局、财政局今年9月份下发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因此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成为市民咨询的热点。
耿成亮介绍说,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申请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本年度办理的共需8。7万元。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按补缴时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历年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扣除应划入个人账户数额的医疗统筹金,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不补报医保统筹待遇,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一位市民咨询说:“我的养老保险补缴日期是2001年7月到2011年6月,而医疗保险的缴费日期是2003年11月到2011年6月,两者的缴费日期为什么不一样?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补缴十年?”耿成亮解释说,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该市民户籍所在区(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11月,所以医疗保险从2003年11月开始补缴,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残疾人参保享三项优惠
“符合申报社保补贴的条件之一是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1600元,请问最低工资1600中是否含有社保个人自负部分?如不含社保个人自负部分,就业困难职工的基本工资至少要达到1855元以上单位才能享有补贴,这个工资标准对小微企业来说有很大困难。”一位企业负责人咨询说。
针对社保补贴申请条件问题,耿成亮表示,根据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通过银行代发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七区为1600元);对于个别企业,基本工资1600元,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发放月工资低于1600元的,应提供代扣社会保险计发工资的会计凭证,代扣金额与银行代发的工资额之和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申请补贴。因各种原因,当月不发、欠发工资后发放工资低于规定标准的,未享受补贴的月数向后顺延。
另外,针对市民咨询重度残疾人有何社保优惠政策,耿成亮解释说,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入我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市并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已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现行政策规定,重度残疾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的标准(目前为每年500元)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三是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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