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在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岗位是大型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与胡女士达成协议,公司每月除足额发放工资以外,额外支付胡女士500元社保补贴,用于其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胡女士在理货工作中不慎滑倒导致膝关节骨折,后经鉴定致残等级为10级。
胡女士拿着鉴定报告向公司多次讨要工伤赔偿金未果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保为由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同时,因公司未为胡女士缴纳工伤保险,仲裁委员会判定,公司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要承担胡女士的工伤保险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共计6。8万余元。
一些企业往往会基于减少成本、降低损失、优化资源等考虑,将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的方式补贴给员工,并与员工达成协议,企业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支付现金给员工,让员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认为,表面上看虽然员工与企业各取所需,双方就社会保险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甚至还有员工亲自签名的协议书,但是员工如因发生工伤或是其他社会保险内相关内容产生损失,企业随时都有可能承担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郑宇说,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受伤职工是不是本单位职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而不论事故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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