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期内(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缴费基数将予调整。
企业参加“五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单位2015年度月平均职工工资总额(即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本单位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单位2015年度月人均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073元)的,按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0365元)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本统筹地区外转入、初次就业或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从次年起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的九个档次,按20的费率,由个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月应缴费档次标准分别为:415元、484元、553元、622元、691元、1037元、1382元、1728元、2073元。
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即2419元),按8%的费率缴费,月应缴费194元,年应缴纳基本医疗大额保险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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