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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参保”缴费超60岁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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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就“超龄参保人员”来说,需要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参保”缴费超60岁有优惠
 
  “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四类人员可以于今年参加或补缴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日前本报就此事作了报道后(详见3月31日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何时开始?如何缴费?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于是记者联系了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宣处长,就《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四类人员参加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条件或规定?
 
  宣处长:就“超龄参保人员”来说,需要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需要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也就是今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其他未参保人员”的要求为,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而“中断缴费人员”则是指,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记者:那么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缴费呢?
 
  宣处长:“四类人员”补缴办法不太一样。
 
  对于“超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保。而“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的详情可以查看“实施办法”或者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据记者了解,因为年内要完成这项工作,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尽快设立专门窗口进行办理。为了帮助市民更直观了解,养老保险处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50元为例,对“超龄参保人员”应缴纳的金额和享受的养老金进行了测算,以下表为例。
 
  本报在此提示:由于数据并非根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该表仅作参考,详情还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详细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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