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话,宣告了刘先生的东家———某房地产公司在和他的劳动争议中败诉。
2012年,刘先生进入这家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刘先生为公司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服务期届满前,如刘先生离职,需交纳违约金,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刘先生各种关系的转移手续。
两年后,刘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一直拒绝为他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刘先生诉诸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双方合同有约定,自己不应承担为刘先生转移各种关系的责任。
仲裁员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劳动者的档案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街道或者人才服务中心,无权以劳动者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等为由予以扣押。
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如刘先生不交违约金,房地产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刘某各种关系的转移手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刘先生如存在服务期未满离职应交纳违约金的问题,公司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而扣押对方档案和
社保关系,则显然应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