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林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社保局)获悉,继该局完成一体化信息系统升级后,我市2016年用人单位及人员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也有了相应变化,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两方面。
新老单位参保证件不同
据悉,去年10月,按照全省社保系统的工作要求,市社保局完成了一体化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方面,去年10月1日“五证合一”后新成立按“一照一码”注册的单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携带单位公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法人与用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单位出具的可证明申办人身份的《授权委托书》(可直接到市社保局领取或至http://www.jlsi.gov.cn/jls市社保局网站下载);2015年10月1日前已成立的单位参保登记时,需携带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法人与用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单位出具的可证明申办人身份的《授权委托书》。
3月底前完成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方面,需要在3月31日前申报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工资。具体需至经办大厅窗口下载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填报《参保人员2015年度实发工资统计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其间未填报《授权委托书》的参保单位需集中完成补报;在填报《授权委托书》后,除办理新参保、单位信息变更、合并或分立业务外,均无需携带公章。
足额按月预缴核定缴费基数
另外,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在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尚未公布前,用人单位需于每月12日前至市社保局预缴核定,按单位2015年12月应缴额确定预缴额度,凭核定通知上的应缴金额缴纳保费。待社平工资公布后,预缴基数高于实际核定缴费基数的,多缴部分用于后续缴费,低于实际核定基数的,应补足差额。其中2015年1月至1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单位不能预缴保费。未按时足额预缴保费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
2015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应在7月31日前至市社保局办理基数核定业务。
养老保险基数核定需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高于2015年度社平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标准的,分别按社平工资的300%或60%进行核定;
失业保险基数核定方面,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