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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再就业” 新单位可不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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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中,“停薪留职”、“离岗待退”、“提前内退”后,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又到其他单位另谋职业的现象很普遍。这里面却有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劳动者和新单位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生活中,“停薪留职”、“离岗待退”、“提前内退”后,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又到其他单位另谋职业的现象很普遍。这里面却有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劳动者和新单位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昨日,成都市中院出台新一批示范性案例,其中认定一“离岗待退”医生与新医院之间只是一种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原单位缴纳。据悉,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此判决。

  离岗待退者和新单位是劳务关系

  谢某原是四川一家卫生院的职工。2004年12月,谢某与卫生院签订“离岗待退协议”,2005年12月,谢某又受聘于成都温江一家医院担任主治医师。工作近两年,这家医院于2007年8月将谢某解聘。但谢某随后以这家医院没有为他购社保、补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与原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办案法官说,对于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一般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点没有争议。但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发生纠纷,由于现行立法没有作明确认定,如何认定它的性质,则比较有争议。

  对于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原告谢某是卫生院的职工,虽然已“离岗待退”,但他与卫生院仍是正式劳动关系,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卫生院缴纳。新医院没有义务为原告交纳社保费。而且被告已根据原告加班的情况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用工关系认定具示范价值

  成都市中院将此案收入新一期示范性案例并阐述:由于“停薪留职”、“离岗待退”和“提前内退”等单位内部制度的实施,目前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涉及到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购买费用由哪个单位承担的现实问题,进而引申出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关系以及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通过此案的判决,认定在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实际解除之前,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应当由原单位承担,对此类案件具有示范价值。

  律师:在新单位受伤可索赔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说,这一判例对生活会产生影响,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专门聘请“停薪留职”、“离岗待退”、“提前内退”等情况的人员,这样不用和职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用购买社保,节省一大笔开支。

  李刚指出,如遇到此类员工在新单位受伤事件,受伤的劳动者在此单位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但可以通过雇佣关系或人身损害事由来要求新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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