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合肥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解答》,对户口、社保、特殊群体购房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
限购后迁入的集体户部分可“豁免”
以10月2日限购令颁布为界,合肥市对10月2日前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本市区户籍家庭出售房屋后户口迁移登记在集体户的,仍具有本市区户籍家庭购房资格。
如果是限购令之后迁入的集体户,这几种情况可以“豁免”:10月2日后因转业、退伍、复员原因将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对一般情况下10月2日后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家庭,必须满一年才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追溯补缴个税、社保证明不予认可
关于居民个税和社保补缴及核查问题,此次合肥市明确,购房资格核查中,对于追溯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关于缴纳省直社保是否限购问题,需要看是否能提供近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省直社会保险证明,且交保单位出具工作地点在本市区证明的居民,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
区级以上新引进的各类人才可购买一套自住房
如果夫妻双方中仅单方符合购房条件,所购房产须为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单方符合条件,这个人必须作为房屋共有人出现,名字必须出现在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上。
合肥市此次对一些特殊群体放宽要求,主要是这几大类:驻肥(本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家庭,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对经区级(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上政府认可的新引进各类人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允许在合肥工作的境外人员购买一套自住房。
此外,发生在直系亲属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纳入限购范围;发生在其他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需进行受赠人限购资格审查;经司法拍卖或经政府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的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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