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芝罘区人社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为此,芝罘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对在该处个人挂档缴纳社会保险业务进行变更。
本次变更涉及人员为:在烟台市芝罘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原烟台市芝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烟台市北方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个人挂档并由该中心代缴其社会保险的人员。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该中心代缴保险的缴费时间变更为当月只允许缴纳当月及之后的保险费用,2011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中断缴费不允许补缴。工作人员举例说,个人挂档人员7月1日至7月31日到芝罘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缴费,只允许缴纳7月及之后的保险费用,7月1日前的保险如有中断则不允许补缴。
工作人员提醒,在上述变更范围内的人员请及时缴纳个人保险,避免产生保险费用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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