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财政部门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问题,一一作出了明确。
据了解,“通知”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如何解决?按照规定,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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