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年轻人,大多都在为了生活而四处奔波。说起来都是一股子心酸往上涌啊,异地求职,异地租房,还有异地恋爱……每个月微薄的工资还要被一个叫“
社保”的东西给扣了几百块钱;对于企业来说,在每个人上付出的更不是一个小数目。这么多的钱,不缴可以么?为啥要缴社保呢?
社保不想缴,不可以1企业如果不给员工缴社保,哪怕员工是自愿的,也是违法的,而且双方在私下签订的任何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2作为个体户或员工,如果你没有参保,万一你失业了、工伤了、要看病、要生孩子、包括退休以后的养老,都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保障;3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并不全都是“员工”的,大部分属于统筹金,不归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违法,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几日一在单位做人事工作的朋友咨询笔者:员工本人认为其工资已经很低,还要每月缴纳几百元的社保,无疑“雪上加霜”,遂与企业商议能否直接将个人应缴纳社保部分作为工资补助直接发给个人,企业应缴纳部分也省了,并且还承诺与企业之间签订免责协议,问:这样的协议可不可以签?
建议大家实践中一定不要这样做,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只不过在其中,劳动者个人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换句话说,劳动者和企业方都没有“舍弃自我权利,免除对方责任”的权力,就算是“员工自愿了”,“企业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员工个人承诺不追究企业未缴纳社保的任何责任,这样的承诺书也是无效的。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即使双方签了类似的承诺,事后劳动者仍可去告企业违规,要求补缴,而且劳动者自己也要补足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企业真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去哪说理去?